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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辅导:诉讼时效制度资料(2)

|0·2011-08-16 10:45:59浏览0 收藏0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解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提示: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例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权利侵害之日为1988年2月8日,实体权利保护期限截至200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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