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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审计》讲义:第二十七章(5)

|0·2011-08-05 10:25:16浏览0 收藏0

  四、验资报告(掌握,会写意见段说明段)

  (一)验资报告的要素

  参考格式27―9:适用于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

  1.标题: 统一为“验资报告”

  2.收件人: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对拟设立的公司,收件人通常是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名称并加“(筹)”。

  3.范围段(5个方面)

  审验范围: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截至特定日期止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

  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审验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l602号――验资》。

  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等。

  4.意见段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设立验资: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中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约定的出资时间,并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全体出资者缴纳的注册资本情况,包括实收注册资本金额(实收资本),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金额。

  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在意见段中应当说明原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增资或减资的依据,申请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约定的增资或减资的时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金额。并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包括实际收到或实际减少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金额,各种出资方式的增资金额或减资方式的减资金额。

  注意:验资报告意见段没有意见类型之分。

  5.说明段。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熟悉)

  (1)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异议。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2)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做出相关会计处理。

  (3)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4)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注册会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5)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6)其他事项。

  6.附件。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P710

  其中验资事项说明,分为设立验资/变更验资

  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

  二、申请的注册资本及出资规定/新增资本的出资规定或减资规定

  三、审验结果

  四、其他事项

  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验资报告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通常应注明“中国××市”。

  9.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致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验资报告应当后附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由副主任会计师签署报告时,还应当附主任会计师授权副主任会计师签署报告的授权书复印件。

  (二)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的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1.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2.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3.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例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1)出资者投入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价值难以确定。

  (2)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3)被审验单位减少注册资本或合并、分立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4)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

  (5)出资者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6)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考格式27―9(P709页):适用于拟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次全部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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