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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学习辅导之:消费税法(2)

|0·2011-07-21 09:31:1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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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经典例题】 2008年

  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答案】B

  新增四、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规 定

  征税范围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税率5%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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