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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资料(一)

|0·2011-07-08 08:41:37浏览0 收藏0

  一、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的种类(P3)

  1、按照规范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可以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规定和限度的范围,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提示:义务性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P8)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包括在自然人的范围内。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法人 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P9)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

  (四)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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