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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原理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能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 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有如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不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相关知识点提示:具体除斥期间规定:
(1)《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是除斥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是除斥期间。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合同法》第104条规定的5年是除斥期间。第104条,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合同法》第157条规定的合理的检验期间是除斥期间。赠与合同规定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的行使的1年或6个月也是除斥期间。
(5)《物权法》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