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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审计》讲义:第二十四章(4)

|0·2011-06-03 08:59:4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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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期初余额审计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一)审计后无法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期初余额存在重大错报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1.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管理层;

  2.如果上期财务报表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提请管理层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

  3.如果错报的影响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如果与期初余额相关的会计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贯运用,并且会计政策的变更未能得到正确的会计处理和恰当的列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非标准审计报告

  1.该重大事项在本期已经消除或者虽仍存在,但被审计单位已经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作了充分披露,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就不需因此而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2.该重大事项在本期仍然存在并且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仍然重大,而被审计单位继续坚持不在本期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那么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时仍需因此而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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