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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审计》讲义:第二十三章(2)

|0·2011-05-26 08:54:2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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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各环节实施的审计程序

  1.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2.针对不同的组成部分实施不同的程序

  3.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书面声明

  (1)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与被审计单位和组成部分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2)其他注册会计师遵守会计、审计等有关规定和编制报告的要求。

  4.对双方配合的安排

  5.参与重要组成部分的风险评估工作

  6.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7.复核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

  8.考虑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论

  9.考虑对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实施追加程序

  10.工作记录

  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程度、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名称,以及所得出的组成部分不重要的结论。

  主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时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结论。

  三、注册会计师之间的配合

  在知悉主审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其工作后,其他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主审注册会计师配合。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无法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应当告知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注意到可能影响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事项,应当告知其他注册会计师。

  四、出具审计报告的考虑

  1.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做法可能使报告使用者认为主审主审注册会计师试图分摊责任,因此,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2.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况

  如果主审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利用其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且无法对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充分的追加程序时,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情况

  如果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或拟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其他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对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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