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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十三章节(15)

|0·2011-04-19 10:01:4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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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适用行为地法

  1、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2、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二、适用付款地法

  1、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2、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三、适用出票地法

  1、追索权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2、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提示: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涉外汇票票据行为中,属于应适用行为地法的有( )。

  A、背书

  B、保证

  C、付款

  D、承兑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根据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第六节 法律责任(简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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