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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lesson$
第一种,查账征税:
1.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5.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第2、3、4、5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特别注意: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者的个人生计费可参照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经典例题】某个人王某开办汽配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3万,另开办餐饮企业,取得应纳税所得额7万。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把两处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以10万确认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总数。个人所得税=10×35%-0.675=2.825(万元)=28,250(元)。
个人所得税=10×35%-0.675=2.825(万元)=28,250(元)。
汽配企业个人所得税=28,250×30%=8,475(元)
餐饮企业个人所得税=28,250×70%=19,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