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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lesson$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 2008年3月1日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即2000元/月。业主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上述第2、3、4、5条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经典例题】某市大华酒家系个体经营户,账证比较健全,2008年12月取得营业额为120000元,购进菜、肉、蛋、面粉、大米等原料费为60000元,缴纳电费、水费、房租、煤气费等15000元,缴纳其他税费合计为6600元。当月支付给4名雇员工资共4800元,业主个人费用扣除2000元。1~11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55600元,1~11月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为14397.5元。计算该个体业户12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1)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0000-15000-6600-4800-2000=31600(元)
(2)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55600+31600=87200(元)
(3)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7200×35%-6750-14397.5=93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