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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十一章节(3)

|0·2011-03-25 08:58:2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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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lesson$

  一、外汇业务市场进人和退出管理

  (一)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的准人和退出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自收到银行按照要求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如遇特殊情况,可将核准期限延长10个工作日,但需事先向提交申请的银行告知。

  2、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取消其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1)因法定事由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接管;

  (2)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的准入

  1、银行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近2年结售汇业务经营中没有发生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2)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2、已获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6个月以上的银行,依有关程序向外汇局备案后,可以办理不涉及利率互换的人民币与外币间的掉期业务。

  二、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节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管理制度(简单了解)

  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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