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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十章节(5)

|0·2011-03-17 08:52:27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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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融资租赁合同 $lesson$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解释: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例题】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A正确;(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B正确;(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C正确;(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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