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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八章节(17)

|0·2011-02-25 09:33:06浏览0 收藏0

  三、质押 $lesson$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押

  1、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例题】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权设立

  答案:D

  【解析】(1)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故ABC错误;(2)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质权设立,选项D正确。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题中,丙善意取得质权,丙行使质权后,乙有权请求甲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例题】2009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答案:AD

  解析:(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时生效。(2)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因此,小牛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举例:甲欠乙10万元,双方约定9月1日还钱,甲将自己的小汽车出质给乙。乙欠丙8万元,双方约定8月20日还钱。在征得甲同意后,乙将该汽车又出质给丙。后来,债务人甲、乙均不能还钱。如果小汽车的拍卖价款为11万元,则丙先拿走8万元(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2万元归乙(优先受偿),1万元归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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