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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四章节(25)

|0·2010-12-07 09:10:06浏览0 收藏0

  综合题讲解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2007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8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9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2007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7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2007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有效。理由: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公司管理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公司财务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违法。

  相关条文:《公司法》第37、45、51、52条规定。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无效。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该抉议应在股东会上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有效。川南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主席虽代表公司2/3以上的表决权,但不能就增资事项作决议,故该决议无效。基于无效决议而实施的增资行为也应归于无效。

  相关条文:《公司法》第38条股东会职权规定内容。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答案:不能。离婚协议约定的是由王某补偿其25万元现金,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股权的对外转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对外出让股权应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董事会无权批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相关条文:《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内容。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案:应由宋某、李某、王某、周某等4人承担。公司的损失源于公司犯罪被判处的罚金,宋某等人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职务时违法是导致这一损失的直接原因,故该损失应由宋某等4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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