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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四章节(20)

|0·2010-12-01 09:45:2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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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公司股份的一般理论

  1、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P151):(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二、股份转让

  (一)股票转让的限制(P151)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限制。

  (5)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P152)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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