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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部审计服务
(二)对独立性的威胁
内部审计服务包括协助审计客户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随后的外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则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将对独立性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因为有承担管理层职责的可能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其人员在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并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提供与内部会计控制、财务系统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三)允许的情况
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1)由客户指定合适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始终负责内部审计活动并认可其对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的责任;
(2)由客户管理层或治理层复核、评估并批准内部审计服务的范围、风险和频率;
(3)由客户管理层评价内部审计服务的适当性以及执行内部审计的结果;
(4)客户管理层评价并确定内部审计服务提出的哪些建议是应当执行的,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管理;
(5)客户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服务中的重大结果和建议。
七、IT系统服务
(一)不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IT系统服务
前提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1.设计或实施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IT系统;
2.设计或实施并不生成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的IT系统;
3.实施并非由会计师事务所开发的现成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如果无需对软件进行较大改动就能适应客户的要求);
4.对由其他服务提供者或客户自身设计、实施或运行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八、诉讼支持服务
诉讼支持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或过度推介威胁。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1)担任老师证人;
(2)计算由于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引起的应收或应付的估计损失或其他金额;
(3)在纠纷或诉讼中,协助文件管理和检索。
九、十、十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