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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律制度辅导复习(1)

|0·2010-11-18 15:52:20浏览0 收藏0

  考情分析

  竞争法律制度09年教材单独列为一章内容,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考试中所占分值预计在5分左右,考试题型主要以选择题型出现。考查的重点则主要是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及法律责任和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规制措施。

  第一节 竞争法的一般理论(简单了解)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法在目的上都涉及到维护消费者利益、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的维护。但在立法的时候,是有所侧重的。反垄断法主要立足于对垄断或者限制竞争行为和状态的规制,防止市场出现寡占或独占,保护公平、合法有序的竞争。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侧重对经营者的具体的竞争行为的规范。所以二者的侧重点是有差异的,最终都涉及到市场秩序的问题(P564)。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仿冒行为(P567)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解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上述所称的“姓名”。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解释: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者对消费者带有欺骗的性质,都可以认定为仿冒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P568)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2、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解释:折扣只能够给予对方;回扣可能是给予对方,也可能是给予对方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人员;佣金是给予中间人的是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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