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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人的权利
(1)监督检查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查阅账簿权: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提出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4)撤销委托权: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提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合伙人可以查阅企业会计账簿
C、合伙人可以自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D、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
答案:AB
解析:(1)选项A: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2)选项B: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选项D: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而非自行决定)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提示:(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该经营管理人员既然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