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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事务管理;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内容。考生应当重点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注意在综合题出现。本章的平均分值预计在8分左右。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提示1: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提示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重点)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提示: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