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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项目 |
具体情形 |
税务处理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1.无法认证。 |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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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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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
1.重复认证。 |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
2.密文有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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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证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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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
八、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2.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