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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二章(19)

|0·2010-10-26 09:21:10浏览0 收藏0

  五、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六、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开票有误的处理

  七、专用发票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项目

具体情形

税务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无法认证。

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重复认证。

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2.密文有误。

3.认证不符。

4.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八、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2.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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