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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某大学赵教授,其2008年3月收入情况如下:
(1)工资收入为1900元;
(2)学校发上半年考核奖金4000元;
(3)取得建筑工程设计费30000元,同时从中拿出9000元通过市民政局捐赠给受灾地区;
(4)本月访问美国某大学,获得讲学收入为40000元并已在美国缴纳所得税6000元;
(5)取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600元,单位集资利息5000元;
(6)获得南京市政府科技进步奖奖金20000元;
(7)取得出版社支付一本畅销书的第二版税前收入20000元(第一版收入40000元);
(8)商场购物发票中奖100元;
(9)学校公务用车改革,按月发给用车补贴,3月收到补贴500元,当地规定的公务用车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00元。
(10)取得出版社所给税前审稿费1500元。
要求:
(1)计算赵教授3月份工资、公务用车补贴和所获半年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赵教授3月份设计费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赵教授3月份出国讲学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赵教授3月份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和单位集资利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赵教授3月份获得的南京市科技进步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赵教授3月份出版社支付一本畅销书的第二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计算赵教授3月份商场购物取得的抽奖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计算赵教授3月份审稿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1)3月份工资、公务用车补贴和所获半年奖金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900+(500-300)+4000-2000〕×15%-125=490(元)
(2)设计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
①未考虑捐赠因素时,应纳税所得额=30000×(1-20%)=24000(元)
②税前可扣除的捐赠限额=24000×30%=7200(元)
③扣除捐赠列支数后,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7200)×20%=3360(元)
(3)出国讲学收入在国外已纳税款的抵免限额=40000×(1-20%)×30%-2000=7600元,其在国外已纳税款6000元低于抵免限额,准予全额抵扣,并应补交个人所得税=7600-6000=1600(元)
(4)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税;单位集资利息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20%=1000(元)
(5)获得的南京市科技进步奖不属于免税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4000(元)
(6)再版所得按另一次稿酬报酬所得纳税,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7)商场购物发票中奖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8)审稿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1500-800)×20%=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