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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计算
1、中国公民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级职员,2009年其收入情况如下:
(1)雇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 10000元;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2000元;
(3)取得股票转让收益40000元;
(4)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 18 000元,并提供了来源国纳税凭证,纳税折合人民币 1800元;
(5)购物中奖获得奖金20000元;
(6)受托为某单位做工程设计,历时3个月,共取得工程设计费40000元。
问题:
1、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3、李某工资、薪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股票转让收益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5、特许权使用费应在中国补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中奖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l)雇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10000-2000)×20%-375]×12 =14700(元)
(2)派遣单位每月支付工资、薪金应纳税额 =(2000×10%-25)×12 =2100(元)
(3)李某应纳税额 =[(10000+2000-2000)×20%-375]×12=19500(元)
(4)股票转让收益暂不征税。
(5)特许权使用费应在中国补纳税额=18000×(1-20%)×20%-1800 =1080(元)
(6)个人中奖应纳税款=20000×20%=4000(元)
(7)劳务费收入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 =7600(元)
2、中国公民李某系一公司高级职员,2008年1~12月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3500元,另在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分别取得季度奖金3000元;
(2)取得翻译收入20000元,从中先后拿出6000元、5000元,通过国家机关分别捐给了农村义务教育和贫困地区;
(3)小说在报刊上连载50次后再出版,分别取得报社支付的稿酬50000元,出版社支付的稿酬80000元;
(4)在A、B两国讲学分别取得收入18000元和35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元和6000元。
要求: (1)计算赵教授3月份工资、公务用车补贴和所获半年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李某2008年工资和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某2008年翻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李某2008年稿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计算李某2008年讲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
(1) 全年工资和奖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1600)×10%-25]×2+[(3500-2000)×10%-25]×6+[(3500+3000-2000)×15%-125]×4=3280(元)。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向贫困地区的捐赠限额扣除,扣除限额=20000×(1-20%)×30%=4800(元)<实际捐赠额5000元,所以可以扣除4800元。
翻译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1-20%)-6000-4800]×20%=1040(元)
(3)稿酬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1-30%)+80000×(1-20%)×20%×(1-30%)=14560(元)
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4)A国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000×(1-20%)×20%=2880(元)
在A国已经缴纳2000元,在我国应补税=2880-2000=880(元)
B国讲学收入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00×(1-20%)×30%-2000=6400(元)
在B国已经缴纳6000元,在我国应补税=6400-6000=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