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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二章(2)

|0·2010-10-08 10:49:46浏览0 收藏0

  三、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时间限定

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91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变化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变化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1)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时企业当期购进的货物很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会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由于增值税实行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的“购进扣税法”,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如果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其进项税额会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举例】假定国美电器从厂家购买家用电器每台2000元(不含税),该企业又以同样价格2000元/台卖给消费者;厂家给商业企业返利200元。

  【解析】商业企业应冲减的进项税额=200÷(1+17%)×17%=29.06(元)

  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2000×17%-(2000×17%-200/1.17×17%)=29.06(元)

  【经典例题】  2006年

  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2006年5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4.8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有关规定的有( )。

  A.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确定销项税额

  B.商场应按124.8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4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7万元

  【答案】AD

  【解析】商场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 商场应按120万元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根据税法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增值税=20.4-4.8/(1+17%)×17%=19.7(万元)

  【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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