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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一章节(5)

|0·2010-09-25 09:18:31浏览0 收藏0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必须支付的对价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取得权利时没有支付对价。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包括赠与、无偿的保管合同。

  解释:区分意义:

  (1)确定行为的性质,法律规定某些民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必须是无偿的。如买卖是有偿的,赠与是无偿的,对此当事人不能自己约定。

  (2)认定行为效力。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时候,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3)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一般认为有偿法律行为的责任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典型的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4)主张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三种:免除、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中免除、无偿转让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时,《合同法》第74条规定必须是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5)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一样。一般来说,如果是有偿的民事行为,那么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如果是无偿的法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不但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只能采取一个特定的方式,才能够进行的行为。典型的是票据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如: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法律行为,而担保合同就是从合同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包括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要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提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时,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2)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为、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提示:对于书面形式还要注意:(1)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书面形式以外,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也属于书面形式。

  解释:除了口头和书面以外还有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或默示形式。

  (1)推定方式是指有积极的作为,但没有一个具体的意思表示来实现法律行为的效果。典型的是以行为方式做出的承诺,如:超市购物。

  (2)沉默方式是指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消极的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例如:《合同法》47、48条规定:在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到期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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