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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八章节(9)

|0·2010-09-09 08:46:23浏览0 收藏0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一)物上请求权

  1、请求返还原物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的情况有两种:

  (1)无权占有标的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赁期届满以后,乙拒不返还承租的房屋。

  (2)典型的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

  关于返还原物的请求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共有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

  (2)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3)原物如果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如果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人能否向第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要根据具体情况。

  (4)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已经不可能的,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2、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于排除妨碍的区别在于,排除妨碍的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而在消除危险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二)债权请求权

  债的请求权主要强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损害赔偿一定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的形式不以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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