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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八章节(5)

|0·2010-09-07 09:15:54浏览0 收藏0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有关占有的正确说法是( )。

  A、善意占有属于非法占有

  B、善意占有属于合法占有

  C、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D、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制度的相关知识。非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其占有为非法;恶意占有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为非法占有,A项正确,B项错误;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选项C正确,D错误。

  (五)、占有的保护

  1、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提示: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

  四、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重点)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P335)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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