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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八章节(2)

|0·2010-09-03 08:54:26浏览0 收藏0

 考试时经常考到两点:

  1、所有权转移时,怎样处理?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2、怎样判断主物与从物?如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汽车与备用轮胎之间是主物与从物关系。

  【题例】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门

  B、甲的杯子和杯盖

  C、甲的电视机和遥控器

  D、甲的拖拉机和乙的拖犁

  答案: BC

  解析: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

  提示:根据《物权法》第116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另外孳息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根据《合同法》第l63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题例】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银行存款所得利息

  答案:AD

  解析:根据民法原理,孳息的标准定义为:孳息是指由某一特定物产生的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一般孳息与原物相对应,因此可认为是两个独立的物,基于此,当可以确认选项BC错误。本题答案为AD。

  (二)物权(P332)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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