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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交易的内部控制
1.适当的职责分离
(1)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2)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合同的人员相分离;
(3)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4)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5)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
2.正确的授权审批
(1)在销货发生之前,赊销已经正确审批;
(2)非经正当审批,不得发出货物;
(3)销售价格、销售条件、运费、折扣等必须经过审批;
(4)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充分的凭证和记录
只有具备充分的记录手续,才有可能实现其他各项控制目标。
4.凭证的预先编号
(1)对凭证预先进行编号;
(2)由收款员对每笔发货开具账单后,将发运凭证按顺序归档,而由另一位职员定期检查全部凭证的编号,并调查凭证缺号的原因。
5.按月寄出对账单
(1)由不负责出纳、销货及应收账款记账的人员按月向顾客寄发对账单;
(2)注册会计师观察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和审查顾客复函档案。
6.内部核查程序
(1)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4)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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