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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七章节(10)

|0·2010-09-01 08:58:12浏览0 收藏0

  (二)协议转让

书面报告

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才能实施

出具意见

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公告

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拟协议转让信息;
6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

拟协议转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2)拟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3)拟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

选取受让方

国有股东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及受让方案后,应当对受让方案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受让方
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当为法人,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
3年以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聘请财务顾问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转让价格的确定

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存在2种特殊情形的,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相关原则分别确定:(1)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签订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转让方、上市公司、拟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住所;(2)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3)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4)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5)股份登记过户的条件;(6)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7)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8)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9)协议生效条件

审核批准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同时应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转让价款的收取

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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