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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七章节(5)

|0·2010-08-26 09:05:18浏览0 收藏0

  第四节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P311)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3)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联营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和程序(P311)

  1、占有产权登记(312)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2、变动产权登记(312)

  (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3、注销产权登记(P313)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三、年检制度(P314)

  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1日一4月30日完成企业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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