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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个人所得税(2)

|0·2010-08-11 09:09:01浏览0 收藏0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判定标准及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
(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举例:约翰先生2008年4月来中国,2009年6月回国。2008年和2009年均不是居民纳税人。因为涉及两个纳税年度。

  【经典例题】某外国人2000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1年2月15日回国, 2001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1年11月15日至2001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1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02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

  A.2000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1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B.2001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02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C.2001年度和2002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D.2000年度和2001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答案】B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

  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

  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其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税法中有关于无住所个人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期间的具体规定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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