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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个人所得税(1)

|0·2010-08-11 09:08:56浏览0 收藏0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1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原理与企业所得税一致,但纳税人为自然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的扣除分三类:

  1.扣除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2.扣除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3.扣除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有三种

  1.分类征收制(我国)

  2.综合征收制

  3.混合征收制

  第二节 纳税人2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在华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我国根据国际惯例,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常用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

  一、居民纳税人

  (一)住所标准

  我国税法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界定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二)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应向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判定标准

征税对象范围

1.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1日起1231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境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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