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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复习指导(2)

|0·2010-07-23 16:21:50浏览0 收藏0

  二、核准制、备案制(P307)

  1、核准制(P307)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老师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2、 备案制(P308)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老师参与备案评审。

  3、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2)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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