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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复习指导(1)

|0·2010-07-23 16:18:17浏览0 收藏0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P306)

  占有的国有资产应当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的;(11)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可以不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和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提示: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P307)。

  【例题】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有( )。

  A、以部分资产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

  B、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C、利用外资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D、国有独资企业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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