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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分值较小,考点相对集中,属于非重点章,在考试中分值一般在3分左右;主要掌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等。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P285)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致府批准。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P287)
1、对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对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建议任免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向其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提示:根据考核期间的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
三、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一般规定(P290)
1、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解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上述第(1)项所列事项中,除第(2)项所列事项以外的事项,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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