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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法》辅导:税务行政法制(5)

|0·2010-07-22 09:21:48浏览0 收藏0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七)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八)税务机关的复议行为

  【经典例题】2007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侵犯合法权益的特定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 )。

  A.税务机关通知银行冻结其存款的行为

  B.税务机关逾期未对其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

  C.税务机关对其所缴的税款没有上交国库的

  D.税务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损害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答案】AB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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