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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法》辅导:税务行政法制(4)

|0·2010-07-22 09:21:47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一)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这是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根本区别,具体体现在:

  1.被告必须是税务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税务行政管理权的组织,而不是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

  2.税务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发生在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3.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即复议前置。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三)裁定管辖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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