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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
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
3.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
4.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10——选择复议
(二)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新增(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经典例题】2005年
下列各项中,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必经前置程序的有( )。
A.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出口退税引起的税务争议
B.税务机关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引起的税务争议
C.因税务机关适用法律错误,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二年前税款引起的争议
D.因纳税中介机构计算错误,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三年前的税款引起的税务争议( )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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