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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
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5.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6.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7.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8.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七)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3.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前条第1、2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
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六、证据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七、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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