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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之资源税法辅导(3)

|0·2010-07-19 16:02:15浏览0 收藏0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3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两个问题:

  (1)以初级矿产品作为课税数量。

  (2)教材上未说明,做题时不考虑资源税减征。

  (3)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应税矿产品也要交增值税,按价格交;资源税(只对初级矿产品),按数量交。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项目2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2

  第七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1

  包括3个概念: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具体情况: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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