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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应税所得项目(三)

|0·2010-07-19 14:31:43浏览0 收藏0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包括银行结算账户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无关的消费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支出和未归还的借款,按照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其他企业对无关的消费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支出和未归还的借款,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总结:国债利息收入、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典例题】2003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中,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企业集资利息

  B.从股份公司取得股息

  C.企业债券利息

  D.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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