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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企业所得税法(24)

|0·2010-05-26 09:34:39浏览0 收藏0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限额抵免法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注意:

  第一,公式中的所得额总额是税前所得(含税所得)。考试时要注意区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税前所得还是税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税后所得,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法还原成税前所得:①用分回的税后所得除以(1-境外税率)还原;②用境外已纳税额加分回税后收益还原。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第二,该抵免限额公式可以简化,简化过程: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我国法定的税率(25%)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25%×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25%

  上述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限额抵免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教材【例l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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