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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企业所得税法(18)

|0·2010-05-20 13:18:58浏览0 收藏0

  五、亏损弥补

  这里亏损不是会计上的亏损概念,指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经典例题】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下列关于“亏损”的表述,正确的是()。

  A.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大于零的数额

  B.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等于零的数额

  C.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D.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小于零的数额

  【答案】C

  【经典例题】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假设该企业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该企业7年间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是( )

  单位:万元

年度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应纳税所得额情况

-100

10

-20

30

20

30

60

  【答案及解析】2003至2007年,所得弥补2002年亏损,未弥补完但已到5年抵亏期满;2008年所得弥补2004年亏损后还有余额40万元,要计算纳税,应纳税额=40×2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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