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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12)

|0·2010-04-30 10:32:26浏览0 收藏0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3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扣税范围:

  在消费税14个税目中,除酒及酒精、成品油(石脑油、润滑油除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五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1)用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用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非金银镶嵌首饰,金银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

  (3)用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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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用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用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属于成品油

  (11)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属于成品油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经典例题】某烟厂4月外购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85万元 ,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100万元,期末库存烟丝20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是多少?

  【解析】本月外购烟丝的买价=85÷17%=500(万元),生产领用部分买价=100+500-200=400(万元),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0×30%=120(万元)。

  3.扣税环节:

  对于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纳消费税不得扣除。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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