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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7)

|0·2010-04-29 16:59:40浏览0 收藏0

  (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经典例题】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月份将生产的某型号小汽车10辆,以每辆出厂价12000元(不含增值税)给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门市部又以每辆18000元(含增值税)售给消费者。小汽车生产企业6月份应缴纳消费税税额为:

  【解析】(1)小汽车适用消费税税率5%

  (2)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18000×10÷(1+17%)×5%

  =153,846.15×5%

  =7,692.31(元)

  (三)纳税人用于①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②投资入股和③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交增值税按照近期的平均价格或租价。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经典例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化妆品按30%税率交消费税。销售化妆品50万元,本月拿200盒化妆品换生产资料。最高价为每盒200元,最低价每盒为160元,中间平均价为每盒180元。(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解析】消费税:50×30%+200×200÷10000×30%=16.2(万元)

  增值税:50×17%+160×200÷10000×17%=9.099(万元)

  (四)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五)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经典例题】某酒厂2008年12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斤,售价为8元/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5000元;本月销售礼品盒6000套,售价为300元/套,每套包括粮食白酒2斤、单价80元,干红酒2斤、单价70元。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多少元。(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

  【解析】纳税人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销售额也从高税率计算应纳消费税。该企业12月应纳消费税=〔(10000×8+5000)×20%+10000×0.5〕+6000×300×20%+6000×4×0.5=22,000+360,000+12,000=39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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