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5)

|0·2010-04-23 09:37:21浏览0 收藏0

  第五节 计税依据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三种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一、计税销售额规定:2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经典例题】一位客户向某汽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订购自用汽车一辆,支付货款(含税)250800元,另付设计、改装费30000元。该辆汽车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为( )。

  A.214359元

  B.240000元

  C.250800元

  D.280800元

  【答案】B

  【解析】(250800+30000)÷(1+17%)=240000元

  2.包装物押金收入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

  (2)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包装物既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又收取押金。

    2010注会专业阶段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变化汇总

    环球网校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2010年注册会计师辅导优惠套餐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