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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辅导:消费税法(2)

|0·2010-04-19 09:10:40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四个环节: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经典例题】 2008年

  下列各项中,应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是( )。

  A.批发环节销售的卷烟

  B.零售环节销售的金基合金首饰

  C.生产环节销售的普通护肤护发品

  D.进口环节取得外国政府捐赠的小汽车

  【答案】B

  新增四、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要素

规 定

注 释

征税范围

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不符合条件的,仍在生产环节交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税率

5%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17%

计税依据具体规定

1.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

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4.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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