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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关税法(12)

|0·2010-04-12 10:17:22浏览0 收藏0

  第九节 征收管理2

  关税征收管理,与国内其它税有所不同,应重点掌握,特别关注新增内容。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部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强制执行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起,按照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三)关税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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