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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即以与被估的进口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l)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3.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有关项为:
(l)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2)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3)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1)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2) 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4)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5)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6)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2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件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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