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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辅导:关税法(2)

|0·2010-04-06 10:47:56浏览0 收藏0

  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

  四、税率及运用2

  (一)进口关税税率: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

  1.种类:

  进口关税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共五种税率,一定时期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计征办法: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进口商品多数实行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⑴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

  其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

  ⑵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

  其特点是:既可以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以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

  ⑶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

  其特点是: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二)出口关税税率:

  一栏比例税率(20%-40%)。

  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20种,税率比较低。

  (三)特别关税:

  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四)税率的运用:

  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征税。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l)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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